輕型牽引汽車申報要求通知
為配合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實施《機動車駕駛證申**和使用規(guī)定》,進一步規(guī)范《公告》輕型汽車(指總質量4500kg以下)車輛產品的申報工作,經請示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(yè)一司同意,現將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相關申報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《公告》申報要求
(一)申報《公告》產品準入的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及與其組合形成的乘用車列車、貨車列車應按《公告》產品準入相關**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檢驗檢測。
(二)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車型申請產品準入時應將**允許牽引質量填寫在《公告》“準拖掛車總質量(kg)”一欄中,以“XXX,0”方式進行填寫,并在“選裝照片”中提供安裝及未安裝相關牽引專用裝置的車輛照片,在備案參數“專用裝置名稱”、“專用裝置型號”、“專用裝置生產企業(yè)”處備案牽引裝置相關信息;在“其他”欄中說明車輛長度與安裝牽引專用裝置的對應關系。
(三)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產品在上傳和打印合格證時,填寫的“準牽引總質量(kg)”應與實際車輛配置及《公告》“準拖掛車總質量(kg)”參數對應。例如:實車未配備牽引裝置,應在合格證“準牽引總質量(kg)”欄目中輸入“0”;實車如果配備了牽引裝置,應在合格證的“準牽引總質量(kg)”欄中按照《公告》“準拖掛車總質量(kg)”具體參數填寫XXX。
(四)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產品,產品標牌的標注應與車輛上專用裝置的配置一致。產品標牌上標有**允許牽引質量時,實車必須設置有拖鉤孔等牽引裝置;產品標牌上如未標明**允許牽引質量,則不應設置拖鉤孔等牽引裝置。
二、實施要求
1.本通知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申報《公告》(第356批)的相關新車型應滿足以上要求;
2.對于已《公告》的具備牽引功能的輕型汽車產品,如果已生產的車輛產品在設計和制造上存在不能牽引掛車情形的,可通過變更擴展完成車輛信息的補充,同時還應在“其他”欄中說明此類產品的起止生產日期。
3.涉及產品標牌上**允許牽引質量標注的,車輛生產企業(yè)應及時更換產品標牌或補充打刻。